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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缜密侦查,2019年1月24日,泾县汀溪乡郭冲村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非法持有猎枪案被泾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18年11月10日,泾县公安局汀溪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辖区郭冲村居民郭某某家中私藏一支土制猎枪。 为消除安全隐患,民警快速出击,经工作,民警在郭某某家老宅厕所后墙的空心水泥砖内搜出一支土制猎枪,该猎枪全长136CM,枪体为木质结构,枪管、扳机、击锤等部位为铁质结构,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铁质钢珠和铁砂子。 民警当即对郭某某私藏的枪支予扣押,同时对郭某某依法传唤。在证据面前,郭某某对其私藏枪支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鉴于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遂对其移送起诉。
在我国除法律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持有、私藏任何种类、制式的枪支,否则,即视为非法持有。如因历史原因家中存有猎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上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一旦违反,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章来源:泾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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