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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 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一起伪造货币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陈某因犯伪造货币罪 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5年上半年,陈某从网上购买打印复印一体机、墨水、墨盒、道林纸等作案工具。
2017年上半年,其在家中采用复印的方法伪造面额为10元、20元、50元的货币。
假币制作完成后,陈某携带印制的假币前往宣城市各区县、省内外等地的农贸市场、菜市场,以“买菜找零”的方式使用。
2018年11月,陈某在泾县泾川镇太平湖菜市场附近使用假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陈某身上、所驾车内和家中查获50元面值疑似假币23张、20元面值疑似假币627张、10元面值疑似假币1143张、打印复印一体机、墨水、墨盒、道林纸、剪刀、美工刀、制作假币的模板等作案工具,假币总面额25120元。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1793张纸币均为复印伪造的假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使用复印方式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总面额为25120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因其具有前科劣迹、坦白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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