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来到泾县泾川镇水西大桥处上坊村进村防疫卡点处,因对设置卡点进行防疫检查工作不满,遂将该卡点遮雨棚、桌、椅、栏杆等物品掀翻。 泾县泾川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出警至现场,黄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且欲驾车离开,民警上前阻止时黄某某将民警随身携带的 执/法记录仪抢走并砸在地上,后民警依法强制将其传唤至警车上,准备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在前往公安机关途中,黄某某将车内护栏板扳掉,并使用车内警用扬声器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碎。随后黄某某被带至泾县公安局约束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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