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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郑某多次无证在河道采砂并出售获利,最终被当庭宣判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郑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在泾县泾川镇五星村、岩潭村的河道非法采挖砂石并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其中2018年8月被泾县国土局行政处罚;2019年3月被泾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同年11月,被县治砂治超办公室当场查获。12月4日,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二年内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而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用于非法采砂的犯罪工具依法应当没收。非法采砂罚款折抵罚金,不足部分应当缴纳。综合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非法盗采,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损害了河道的健康,危害生态环境。对于此种行为,司法机关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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