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网友对国家价费工作的关心。当下互联网时代,网络上各类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有的是积极的正面宣传,有的断章取义,有的过度解读……,至于网络上流传“九月份物业不得收取公摊费……等”经与省、市发改部门联系对接,上级暂未发布新的规定。 物业管理收费在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其物业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根业主大会研究,再由物管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与业主约定;暂无业主委员会的新住宅小区,其物业综合服务费(前期物业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确定。 已经与物管签订协议的业主按照所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履行约定。
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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