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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不同意签字,排除法就把这处罚通告书贴我家门口,我和我母亲在合肥,如不是家人告知,还不知道这事,这个告知书中提到,我母亲下落不明,我觉得 执/法机关你们在专用词方面不是什么词都能用的,你们是 执/法机关需要有事实依据的,派出所打了几次电话给我母亲就让我们回去签字,因为没有协调好我们就不回去,看到这通知书我妈打电话给派出所,打了四次没人接,说不在派出所,截止目前派出所给我们电话我们都是接听的,我就想问问什么叫下落不明?而且我们一直都说我们在合肥,派出所是不是觉得我们不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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