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您所在的用人单位存在不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情况,您可以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我县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是0563-5031309;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联系电话是0563-5031303。涉及到的其他事项您可以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加大扩面力度,引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参保,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泾县人社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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