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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8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在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0元、130元、190元和230元,在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此外,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按平均额度予以补齐。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平稳进行。要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发放到位。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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