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各位领导、网友大家好: 我叫汪跃进,今天有一个本人身上发生的事情,拿来与各位讨论,一是自己确实有很多不解,二是本人不想引起不良影响只求这个事情可以给大家提个醒,维护我党形象。 事情经过: 2019年5月22日清晨,袁某【邻居徐某舅姥爷】带斧头来到位于桃花潭中路“秀湖商务宾馆”开始唾骂,并扬言要用粪便泼向我家中,让我做不成生意。我当时并不清楚该事情到底是什么情况,于是并向其询问。我看其携带斧头不敢靠近,正在这时徐某【原泾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党员】也来到了现场,本想他应该是来拉架的,却不曾想,他携带他的妻子一起来到我家门口争吵,这时才明白是因为一个广告牌的事情。几个人在路口僵持了几分钟,我便上前与其妻子理论,这时袁某动手用力推了一把,我便上前拉扯。
徐某将我一把推倒在地【视频中发生过程】几人陷入厮打,其三人围打我一人在拉扯过程中我妻子张某也因拉架被徐某打*伤,随后徐某妻子袁某拾起斧头向我砍来,还好闪避及时没造成生命伤害。现场一环卫工人拉架,在将我打到在地后,他们才罢手。这时我妻子报警后,警方达到现场。
主要矛盾: 本人从事旅馆服务行业,5月21日因客户停车问题,将车辆停在路口影响了正常通行, 第二天清晨我便处理此事,广告牌放在那里没有及时拿回家中,引发矛盾。 几点不解: 1. 警方受理此案件,调解书上我签字时,当事人姓名都没写,当我签名后,发现邻居徐某的姓名变成了其舅姥爷,是否未按程序走正常调解程序。 2. 当事人4人,调解书上为什么没有出现涉案人员的姓名。 3.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该事件徐某家属袁带斧头砍向于我,这个事本应该立案处理,为何却没有立案。
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第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该事件明显构成违法为何不走司法程序。
两点建议: 一. 此次案件在我咨询法制办后,该案件又重新接受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解决治 安案件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出三十日;希望泾县警方可以给予尽快处理。 二. 党员干部虽然已经离职离岗,应该定期进行思想汇报,党的八项义务规定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应该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个事情本身就是小事,合理协商我们不会不考虑,可是这样冲动,我觉得已经丧失了党员的党性,没有把“国纪国法”放在第一位置,应该进行思想教育。 三. 虽然这是一个退休党员的事情,但是一旦被他人恶意炒作,定会给我党的形象造成很大影响,希望组织上要加强对小散边远的人员的思想管控,从根本上遏制此类事件。 建 议 人:汪 跃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