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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管理 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今年以来 县水利局全面开展河道巡查工作 加大河道违章建筑的拆除整治力度
日前,县水利局联合茂林镇政府,对茂林镇溪口村新建组濂溪河道边的一处违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据悉,今年5月份,巡查人员在排查中了解到该建筑未经审批、私自建设,严重影响了河道泄洪经过多次上门劝导、做思想工作要求其限期拆除无效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拆除。
下一步,县水利局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对破坏河道水环境、侵占河道等行为严肃查处,全力保障我县“水清、岸绿、流畅、景美”的生态环境。
那么,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到底应该符合哪些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到底由谁来承担清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设置了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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