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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查,5月26日晚7时许,赵某某酒后驾车沿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一饭店门口路段,刮撞前方同向行人汪某某,使其身体受到撞击惯性后,碰撞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并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的同车人拨打了120电话,赵某某立即赶往医院缴纳部分医疗费后离开医院去筹钱,被害人汪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后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18mg/100mL。案发后,赵某某与汪某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汪某某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希望广大驾驶人不可心存侥幸,摒弃酒后驾车的恶习,共同维护社会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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