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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现将《方案》主要内容通告如下。 一、根据《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确定下列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一)城区 县城南水关(沿青弋江)—幕溪河口(沿象山西侧)—山水农民新村—幕桥东路运河(青弋江总干渠)桥(沿幕桥东路)—幕桥东路与新205国道交汇处(沿新205国道)—桃花潭东路(沿桃花潭东路)—桃花潭东路运河桥(沿运河)—戴家冲运河桥—县医院西侧—体育路—赏溪桥—沿小溪至南水关形成的闭合区域,象山大桥北侧至S322省道交叉口—沿水仙路经永清桥—下坊街道—烈士陵园至赵家村桥—再沿小溪至沿江西路闭合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县经济开发区 新205国道与财富东路交叉口——财富东路与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交叉口——乐琴路与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交叉口——山口路与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交叉口——琴溪路与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交叉口——榔桥路与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交叉口——桃花潭东路延伸段与新205国道交叉口。
(三)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下列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机构);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7款规定,确定泾县城区范围以外,全县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关事项 县内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和本通告,确保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禁放工作,有权对违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 1.违法运输、违法燃放:110; 2.违法储存、违法销售:0563-5031543。 泾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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