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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的部署,全面落实安徽省、宣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县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我县公共 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酒吧、茶座; (二)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 电影院、KTV、游艺厅(室)、歌舞厅; (四) 室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景区、宗 教场所; (五)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书店; (六) 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七)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公共服 务单位窗口服务场所; (八) 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 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 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 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泾县疾控中心报告(联系电话: 18156340021 ),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泾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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