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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14年通过茂林社区,在筍家河滩开辟场地办竹木加工厂,自己想办法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几经波折,几年下来到今天才有完整的场地,其间,社区要我们办合同,交租金,我们也办合同交租金了,只能三年一签合同,合同第二年由于毛竹占地,毛竹占地,还要车辆穿形,场地小了,堆放毛竹。通过村里占用了旁边零星小竹林…后合同未到期,村里要改合同,说是走形势,写2.5亩场地也是走形势,合同写的也是走形势。我们没文化,相信村里在帮我们。道路从货场中间穿过,就分成路南路北了,原本都是合同里的货场分成两地,路北变成借我们用,路南在合同里,还有其它原因协议要出租路北,我们优先,在不是河滩总体开发的情况下,会借我们用的,现在村里要收回租给别人,因为那人有靠山找镇领导了,那天叫人拖了建筑垃圾来了说那人租用,镇领导同意,我们才知道,请问这合理合法吗?事情总有先来后到吧|: |